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2行關於「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賴秋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