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駱家宏
訴訟代理人 駱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婷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