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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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昌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蔡鴻昌前因殺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
102年10月11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院為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
(二)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另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1至15)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10),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其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8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內部性界限、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28年6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殺人│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2月26日│99年12月26日│9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9年度│新北地檢98年度│新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017號│偵字第18903號│字第18903、19148│││││、21481、25602、│││││25966、26620、28│││││216、323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更(一│102年度上更(一│102年度上訴字││實││)字第45號│)字第45號│第74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3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4151號│4151號│3077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1日│103年9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是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臺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他字第3600號│執他字第3600號│執字第16452號││├────────┴────────┼────────┤││編號1、2經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3至15經原判│││15年6月│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6日│98年3月27日│98年4月1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21481、25602、│、21481、25602、│、21481、25602、│││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16、32360號│216、32360號│216、323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748號│748號│74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077號│3077號│3077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編號3至15經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5日│98年5月1日│98年5月8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21481、25602、│、21481、25602、│、21481、25602、│││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16、32360號│216、32360號│216、323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748號│748號│74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077號│3077號│3077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編號3至15經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6日│98年4月19日│98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21481、25602、│、21481、25602、│、21481、25602、│││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16、32360號│216、32360號│216、323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748號│748號│74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077號│3077號│3077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編號3至15經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5月3日│98年5月23日│98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字第18903、19148│││、21481、25602、│、21481、25602、│、21481、25602、│││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5966、26620、28│││216、32360號│216、32360號│216、323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748號│748號│74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077號│3077號│3077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103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執字第16452號││├────────┴────────┴────────┤││編號3至15經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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