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朱芫葵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南簡字第五八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
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
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
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
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4年度南簡字第58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因證人官存令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審理期日之證述
,與聲請人妻子於另案亦由證人官存令所為之證述,前後矛
盾,聲請人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證罪之告訴
,為釐清證人官存令是否有涉及偽證罪嫌,爰請鈞院准許交
付該日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4年度南簡字第583號於104年10月22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於104年10
月22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法庭錄音光碟
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