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惠茹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2
月17日新北警土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惠茹不罰。
理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係以故意向該管公務員
謊報災害者,為其構成要件。
二、被移送人林惠茹經移送機關通知並未到場製作相關筆錄,而
依移送機關所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單、通知書及函件存根回執、通聯調閱查詢單、公
務電話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話記錄等件均未
記載通話之內容,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即有謊報災害之行為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移送人有故意向
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本件尚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上開移送處罰之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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