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8號
原   告 品冠豬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清綜合醫院
  中港分院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
  7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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