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禪朱
相 對 人 吳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古坑鄉○○村00鄰○○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