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劉憶君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均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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