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七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因疾病不能到庭,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設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心肌梗塞、中風、糖尿病,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入院急疹手術後,雖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院,仍呈意識不清、長期臥床之狀態,需依靠氣墊床、氧氣、抽痰機、輪椅以供長期照護,此已據其妻即被告甲○○到庭陳述甚詳,並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附於八十七年年度偵字第八八一八號卷第三十七頁後)及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附於本院卷)可稽,迄今被告猶因上開疾病而不能到庭,揆諸前揭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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