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О號
原告甲○○住桃園被告乙○○住桃園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六號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本庭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尚有出入,被告亦尚有爭執,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震武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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