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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