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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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七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應沒入原具保人蔡秀美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確係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三萬元保證後,而將被告停止羈押,聲請人因被告住台東縣○○鄉○○村○○鄰○○○街○○號,乃請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但因被告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而無法代為執行,聲請人再依被告居所(新竹縣○○鄉○○街○○○號),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惟仍因被告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而無法代為執行,聲請人乃傳喚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該傳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經送達於具保人住處,由具保人的女兒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具保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仍未偕同被告向聲請人報到執行,有卷附之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函影本、受託代為執行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影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資料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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