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無湮滅、變造證據暨串證之虞,及其母年老罹病,需人照料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與本件羈押事由無涉,是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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