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1、6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被告因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其遭羈押後,妻子離家,子女無人照顧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與本件羈押事由無涉,是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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