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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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