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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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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