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1625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96年4月23日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聲請人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於96年4月25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易字1625號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至聲請人所稱其父之病況,經本院函詢台中榮民總醫院,其函覆: 潘勤功 (被告之父)為膀胱癌之患者,96年2月1日接受膀胱全切除及迴腸分流手術,已於96年2月20日出院,目前仍需門診追蹤等情,則聲請人之父潘勤功既已出院回家休養,且由潘勤功之全戶戶籍謄本觀之,尚有聲請人之弟 潘道原 可以照顧其父潘勤功,另聲請人於96聲羈346號聲請羈押案件訊問時,亦告知法院其尚有一位住於台中縣○○鄉○○路○○○巷○○號之兄長 潘道生 (本院亦查出其戶籍資料可按),足見聲請人之父並非全然無人照料。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既就涉有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聲請人具保狀所載之上開因父病無人照料之情形,亦無理由,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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