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 劉欣雯宏博科技商行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秀芝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秀芝公示送達,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03年12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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