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博文 (歿)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且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易言之,人於死亡後即喪失當事人能力。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梁博文為確定訴訟費額用額,惟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8日發現死亡,並於104年10月30日登記,聲請人係於相對人死亡後之107年7月3日始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額用額,則相對人已因死亡而不具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又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是依首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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