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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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風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風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風記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除第1317號應增列1461號)。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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