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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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柏榮 年籍詳卷

被告 陳慧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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