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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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奉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6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奉村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