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