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 黃金國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蘇忠聖 律師被告 康春蘭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複代理人 張孟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確認界址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49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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