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05號聲請人 李志鴻李文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雪青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提示日為何?㈡請補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原本。(影本影印缺印發票
日期。)㈢確認送達代收人之地址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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