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朱天生 相對人 陳耀祥 失蹤前住所桃園縣○鎮市○○里0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一行關於「民國1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12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