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32號原告 陳芙蓉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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