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青
林矗杉 林春億 上列上訴人林秀青、林矗杉、林春億與被上訴人 鄭金塗鄭欽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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