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上訴人 趙欽鐵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之1
居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送達代收人 賴曉絹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被上訴人 趙世美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即原告) 陳趙淑琴 住臺中市○區○○○街○○號
趙美慈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1 趙美玲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趙美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趙欽桐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