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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