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479號聲請人 黃宗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應繳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