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洪毓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美鳳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2,550元│99年10月31日│AD0000000│││││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