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40號原告潭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煙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就附件所示之不爭執事實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㈠立達公司積欠原告816萬5,329元,及其中73萬2,720元自98
年2月13日起,其中219萬9,888元自98年2月24日起,其中323萬2,721元自98年3月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98年4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8年度湖簡字第1364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命立達公司如數給付原告後,原告持以聲請該院強制執行,但全未受償,經核發98年司執字第48117號債權憑證後,原告再據以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案列98年度司執字第101023號),高雄地院受囑託執行,於98年11月19日核發98年司執助字第2021號執行命令,禁止立達公司收取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於得收取時,被告亦不得對立達公司清償,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原告於98年12月31日提起本訴。
㈡被告向業主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北醫)承攬第三醫
療大樓結構與裝修工程後,將裝修工程內之細項工程(混凝土止水墩工程、輕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交由立達公司承攬,雙方簽有如下所示之工程合約,且立達公司尚有如下之工程保留款尚未領取(見卷㈠第178頁正反面、第188頁):
⑴EBA-610005及610007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材料),約定
交貨期限自95年2月16日起至95年11月5日止(契約特約條款第1條),保留款為每期估驗款5%,於交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包含業主複驗)後無息發還(契約特約條款第2條第3項)(見卷㈠第190-211頁被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分別為:129萬7,033元及25萬9,686元。
⑵95年7月30日簽訂EBA-610004及610006輕隔間及天花板工
程,約定於95年11月18日以前全部完工(契約特約條款第2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契約金額之5%,於乙方(即立達公司)依契約規定完成結算作業、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後,由甲方(即被告)無息一次付清尾款(契約特約條款第6條)(見卷㈠第50-107頁原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102萬4,607元及10萬7,814元。
⑶95年10月24日EBA-680009混凝土止水墩工程,約定於95年
11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第5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5%,於完成結算、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後,無息一次付清尾款(第7條第3款)(見卷㈠第108-141頁原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10萬8,057元。
⑷96年6月15日簽訂EBA-760004輕隔間修繕工程,約定於96
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第5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5%,於完成結算、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後,無息一次付清尾款(第9條第2款):(見卷㈠第3-49頁原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6萬1425元㈢立達公司與被告曾於96年2月12日召開輕隔間工程進度會議
,並作成工程協調會議記錄表(見卷㈡第20頁被證7);於96年4月16日進行輕隔間及平頂天花破壞會勘,且作成輕隔間及天花板破壞修繕會勘記錄表(見卷㈡第21頁被證8)。㈣被告於96年6月7日、96年8月7日,以備忘錄通知立達公司及
其他承包商,於96年6月11日、96年8月25日前提交工程結算數量表與計價表,俾利進行工程驗收結算、退還保留款等事宜(見卷㈡第22-23頁被證9-10)。惟立達公司於98年2月間倒閉,其負責人亦不見蹤跡(見卷㈡第51頁證人 顧鳳燕 證詞)。
㈤善傳公司向被告承攬故宮工程,並邀同立達公司為善傳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見卷㈠第180-187頁)。
㈥被告向北醫承攬之前開結構與裝修工程,經北醫於97年11月
12日至97年11月25日期間採抽驗項目百分比90%完成視同完成之方式完成各項工程驗收作業後,北醫於97年12月10日檢送正式驗收合格紀錄予被告,並請各承商切結保證改善完成,並會同北醫工務單位及稽核組於半年內完成改善及查驗。
被告嗣於97年12月29日提送保固切結書,北醫並以施工期間因颱風等不可歸責於被告之因素而給予部份延長工期,被告承攬之整體工程並無延遲,北醫未予以逾期罰款。至於混凝土等細項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已於進場前由監造單位負責勘驗(見卷㈡第78-1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