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1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李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榮欣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