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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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建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天爵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衣縈 即 翁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