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張月蘭 被告 廖得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刑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