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