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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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民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按提出再審之訴,應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查,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之訴狀僅記載再審之理由,惟關於再審原告不服之確定判決標的為何、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未明確記載,其再審之訴程式自有欠缺。然此一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具狀補正: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