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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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偉慶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3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