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3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遠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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