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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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皇仁 選任辯護人 朱育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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