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0號債權人 蘇志雄 債務人 洪制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制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TKA0000000、TKA000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支票於行使追索權前需提示)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