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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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娟 即 周玉春 之.
周暐翔 即周玉春之. 周怡璇 即周玉春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玉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