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相對人有共同侵權行為云云,並未敍明該裁定究竟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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