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忠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16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