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衛仙被告朱浩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被告劉衛仙係被告朱浩澐之繼母,但感情不洽,且未同居。被告劉衛仙於民國101年1月14日21時30分許,前往被告朱浩澐與其父親 朱樹境 同住之高雄市○○區○○路○○○號住宅,欲找朱樹境,洽見被告朱浩澐開門,即推門欲進入該住宅,惟被告朱浩澐不同意其進入,乃擋住大門,被告劉衛仙理應注意推擠大門,會造成被告朱浩澐受傷,竟疏未注意,繼續推擠大門致被告朱浩澐受有腹壁、左肘及雙膝挫傷等傷害。被告劉衛仙不得其門而入,乃在門外吼罵,被告朱浩澐旋開門制止,被告劉衛仙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趁隙侵入,坐在門內庭院中。被告朱浩澐見狀,即不斷請求被告劉衛仙離去,然被告劉衛仙仍滯留該處。
㈡、被告朱浩澐無法請求劉衛仙離去,乃報警處理,雙方因而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製作筆錄。警詢完畢後,雙方又在分駐所值班台前起爭執,被告劉衛仙對朱浩澐說:「你父親性侵我女兒我都算了」等語,引起被告朱浩澐不滿,拿起手機準備錄音,並對被告劉衛仙說:「有種你再說1次」,被告劉衛仙因而未再繼續說,被告朱浩澐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出言辱罵被告劉衛仙「小孬孬」,而貶損被告劉衛仙之人格,適為該分駐所警員 洪瑞祥田文祺 聽聞。
㈢、因認被告劉衛仙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朱浩澐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上開犯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已私下和解,並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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