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 伍拾壹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