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王麗芬 被告關龍錦
郭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宗正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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