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367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判決後,於97年7月29日收受送達(寄存送達),被告於97年8月5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之適用,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於97年7月1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上訴人於97年7月29日收受送達(寄存送達),且於97年8月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敘稱:上訴人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1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97年8月18日)後20日內(計至97年9月7日為止)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且本院於9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9月2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計至97年10月2日已屆滿7日期間,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出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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