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立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眼當
場辱罵員警,斲傷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惟參酌被告嗣後
復坦認犯行,自承行為錯誤,顯有悔悟之情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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